2012年2月26日 星期日

合宜住宅相關資訊

近日在查詢合宜住宅資訊,因此順便把資料PO上來做為記錄及參考。

住宅E化網﹣合宜住宅


到各縣市機關取得申購資格: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受理申請單位

資格:合宜住宅承購資格之適用對象為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家庭者,
  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        (一) 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。
  (二)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:
     1.有配偶者。
     2.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
     3.單身年滿四十歲者。
     4.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、身
     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  (三)申請人及其配偶、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,若
     申請人與配偶分戶,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
     無自有住宅;以「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
     二十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」
     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,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。
  (四)符合下列家庭年收入標準:
     1.第一類:符合前三款規定,並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
     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。
     2.第二類:符合前三款規定,並超過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
     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且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
     之八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。
     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,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,已取得合宜住
     宅承購資格證明且承購合宜住宅者,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

準備文件:申請本證明者,應檢附下列書件,於受理申請期間內,向戶籍所在
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:
  (一) 申請書。
  (二) 戶口名簿影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;夫妻分戶或戶籍內
      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,應同時檢附其配偶、戶籍內直系親屬
      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。
  (三)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(由申請人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)。
  (四)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(由申請人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)。
  (五)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。
  (六) 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,應檢附該住宅之建
      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。
  (七)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,應檢附外僑居留證(外籍
      人士)或依親居留證、長期居留證(大陸地區人民)或
     入出國(境)紀錄證明。
     前項所定之全戶戶籍謄本、電子戶籍謄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有
     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;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採計年
     度由本部另行公告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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